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2017年职称初、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区工作,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职称(详见附件1,不能初定的专业系列除外);中小学教师和不符合初定职称规定学历(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关初级职称(不能认定的专业系列除外,详见附件2)。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
从2017年度起,全区事业单位均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
一、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一)初定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二)认定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职称。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职称。
4.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5.二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教3年及以上,并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园丁、教坛新秀和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称号。
6.三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2.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三、其他条件(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新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对任教不满1年,并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不作要求。
2.具有普通话证书,且达到二乙以上,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甲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初定职称表》或《认定初级职称表》一式一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应提供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均应为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的PDF电子文档。
(2)2001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应为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的PDF电子文档。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须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能反映出所有参保单位和与参保单位相对应的参保月份数量信息,并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4.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5.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律师、新闻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6.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7.普通话证书(仅限中小学教师系列提供)。
8.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任教不满1年,并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不用提供)(仅限中小学教师系列提供)。
9.农村学校任教证明(仅限中小学教师系列提供)。
五、实施程序
1.公布岗位信息(适用于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公布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网上申报。通过单位账号登陆杭州市职称系统(以下简称“市职称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网上报送信息。单位账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市职称系统登陆页面注册取得(注意归口部门选择萧山区、其他不要选)。如需个人申报账号,可用注册取得的单位账号登陆市职称系统后,在后台管理-工作账号管理菜单中添加工作账号,并分配相应权限)。
3.单位考核(适用于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用人单位要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4.材料报送。通过市职称系统打印《初定职称表》或《认定初级职称表》,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受理单位。
5.材料受理。区人力社保局职称评审中心(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99号4楼办事大厅)受理材料,受理时间见附表3。咨询电话82637221、83509395。
6.审批单位。中级职称初定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初级职称初定、认定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
7.单位聘任(适用于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将通过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并及时兑现工资待遇。
六、有关要求
1.我区今年初、中级职称初定认定工作计划祥见附件3.
2.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对上传的附件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审批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通过市职称系统进行公示。
2.从2017年起,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有关考试取得职称,不再进行职称初定。
附件:1.初定部分中、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2.可认定的初级职称专业要求
3.初、中级职称初定认定工作计划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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